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4-04-21 作者:杭州民事诉讼律师

法律分析:经济犯罪追诉标准包括如下几种,追诉条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职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要坚持人权平等,法律平等;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走流程,不得使用强制措施;要依法办案,保证所有制经济的的合法权益。另外,如今还未出台新的经济犯罪追诉规定,一切都是之前的公安部初定的规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查证犯罪与挽回损失并重,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的界限,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与合法利益的保护。
第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规范使用调查性侦查措施,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既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又注意办案方法,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重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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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是:适格的犯罪主体实施了具体的经济犯罪活动,达到一定的情节或数额标准,实施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即应认定为相应的经济犯罪,进行追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五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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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不能笼统概括,不同罪名由于犯罪行为的不同,有不同的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分别于2008年、2010年、2012年颁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二)、
(三)。对危害公共安全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侵犯财产案、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规定。这些立案追诉标准分别从客观方面、客体、犯罪数额进行了规定,能够让公安机关较为准确地对相关案件进行分类立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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